案例反思:玩蹦床受伤致残的安全事故谁负责?
发布时间:浏览次数:5499
孩子在蹦床公园游玩除了安全事故,身体受伤致残究竟需要谁负责呢?近日,记者从福安区法院获取了一起因玩蹦床公园而导致的责任纠纷。
2018年6月5日傍晚,李轩带着5岁的儿子驾车来到福安区一家蹦床公园。到蹦床公园后,李轩让儿子与朋友先行下车进店,自己则去附近的奶茶店买奶茶。由于办理了会员卡,儿子进店后直接自行跑到乐园内的蹦床上玩耍。
但是由于蹦床馆内小孩子很多,一张蹦面上同时有多个小朋友在一起跳跃,李轩儿子也就在这个弹跳的过程中跌倒,腿部被踩到后嚎啕大哭,李轩拧着奶茶进店连忙跑来,赶紧将儿子带往附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脚踝骨折,需进行多期的手术治疗。事发后,李轩将该蹦床公园起诉至福安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李轩认为,蹦床公园未尽到安全责任义务,多个小朋友在同一张网面上玩耍这么高风险的蹦床运动行为都不去管理维护,应当对孩子的伤残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法。
而蹦床馆方面则认为,小孩受伤是因自己跌倒后导致的;最主要的是小孩子不能对安全风险有清醒的认知,却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自行进入馆内,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孩子被他儿童踩伤,应由实际伤害人的家长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了解事故案件的详细情况后,法院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
首先,蹦床公园对外提供商业性的游玩服务,应保障消费者的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但蹦床公园的监控摄像头未能记录到事故发生的视频,蹦床区域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安全引导员进行现场的安全秩序管理,导致蹦床馆方面没有提前预防管控好风险导致事故发生,说明蹦床公园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李轩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李轩孩子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轩作为其监护人应尽监护职责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时李轩让孩子独自进入乐园内,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在听完法官对案件的解释后,双方认同法官的意见并同意对索赔金额进行调解。最终,蹦床公园同意赔偿李轩损失共计7.8w元,李轩撤回诉讼请求。
蹦床厂家口袋屋游乐友情提醒,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在蹦床公园安全风险隐患方面一定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一定要完善好蹦床公园岗位职责,特别是店长和安全引导员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心,这样才能在根本原因上把控好安全风险;
制定好完善好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和安全培训,在遇到安全事故是能快速有效的将损害降到最低;
合理分配安全引导的工作人员,建议蹦床馆按面积进行安全引导员的分配,做到每个地方无死角;
严格执行安全巡场制度,确保馆内每一个地方都处于安全范围内;
以客户安全为第一,在遇到安全事故时,不要推卸责任,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去处理客户伤害;
蹦床公园一定要买好责任保险,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